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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10號
異 議 人 張秀瑞
代 理 人 黃榮輝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劉美麗、劉育泉、簡麒育、趙胤祁、陳惠真、練錫明等間請求遷讓房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本院105 年度再易字第10號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雖於同法第484條、第485條定有得聲明異議之規定,但當事人聲明異議仍須符合上揭條文規定之要件始得為之。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係就本院105 年度再易字第1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提起異議,惟本院系爭裁定係關於駁回異議人提起再審之訴之裁定,既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裁定,且係由本院合議庭所作成之裁定,亦與同法第485條之規定不符。
是以,異議人於105年7月29日、8月2日具狀對於系爭裁定聲明異議,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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