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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梁桂芳
相 對 人 施凱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7 月17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1 份為證,惟前開調解之當事人為安庭照服園地有限公司,並非相對人個人,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個人請求准予強制執行,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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