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60號
聲 請 人 黃彥霖
相 對 人 光點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資方願給付一○四年七月、八月、九月份工資各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予勞方黃彥霖。」
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為「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
勞資雙方合意:資方給付104年7月工資新臺幣 (下同)75,488元 (第一次於104年12月15日先給付37,744元、第二次於104年12月31日給付37,744元)、之後104年8月工資於105年1月15 日給付75,488元、104年9月份工資於105年1月31日給付75,488元予勞方黃彥霖原留薪資帳戶內,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兩造之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堪信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