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勞執,95,2016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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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洪俊義
相 對 人 啓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四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叁拾肆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等爭議,於民國105 年8 月4 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惟相對人就資遣費新台幣(下同)347,529 元未依約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5 年8 月4 日進行調解,依調解人所提調解方案為:「勞方洪俊義105 年6 月份薪資57,946元、7 月份薪資52,346元、資遣費347,529 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終止日105 年7 月31日),經調解成立在案,成立內容為:「1.有關105 年6 月薪資部分,資方應於105 年8 月5 日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

2.有關105 年7 月薪資部分,資方應於105 年8 月10日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

3.有關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終止日105 年7 月31日)資方應於105 年8 月10日前以掛號方式寄至勞方住所。

4.有關資遣費部分,資方分兩期給付,於105 年10月31日支付洪俊義173,764 元;

另於105 年12月31日支付洪俊義173,765 元,資方每期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

5.資方如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同全部到期一次給付。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上開帳戶存摺交易明細為證,堪信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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