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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古夢琴
相 對 人 東方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捌拾伍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於其中新臺幣玖仟玖佰捌拾伍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加班費事件,兩造於民國105 年5 月17日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
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就新臺幣(下同)9,985 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調解成立在案。
雙方調解成立內容為:「⒈資方(即相對人)同意以匯入原薪資帳戶之方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105 年2 、3 月工資計47,000元、任職期間之加班費計524 元及資方返還溢扣勞健保費15元,惟資方得扣除勞健保費用每月777 元(777 元×2 =1,554 元),資方應再給付勞方45,985元。
⒉上開金額資方分5 期給付勞方,105 年6 月5 日給付勞方9,000 元、105 年7 月5 日給付勞方9,000 元、105 年8 月5 日給付勞方9,000 元、105 年9 月5 日給付勞方9,000 元、105 年10月5 日給付勞方9,985 元。
⒊資方如有一期未給付勞方,則視為全部到期。」
,因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惟相對人僅為部分履行,惟105 年10月5 日該期9,985 元則未依約給付,已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9,985 元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5 年4 月1 日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影本各1 件為憑,堪信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調解成立而未依約履行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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