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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25號
原 告 林泳銘
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律師
被 告 同正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強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許樹欣律師
王絃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20日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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