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勞訴,13,201606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福奇
羅宜佩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敬麗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名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金標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勞訴字第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5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6,3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期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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