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勞訴,135,2016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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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35號
原 告 蘇景祥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翠等人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雅翠」之真實姓名、性別、年籍與戶籍地址或居所,並應提出該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於起訴狀上詳細載明被告「雅翠」之真實姓名、性別、年籍與戶籍地址或居所,是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應命原告補正。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並應提出該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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