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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台灣萊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慧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曉薇間因本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15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肆仟肆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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