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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61號
原 告 黃凱鈺
被 告 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冠
訴訟代理人 許啾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13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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