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勞訴,2,20160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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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芷芸(原名王姝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海馥耀氣動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人民幣787,822.26元,折合新臺幣3,817,787 元【以被上訴人起訴時之民國103 年10月20日人民幣兌換新臺幣之匯率1 :4.846 元換算;
計算式:787,822.26×4.846 =3,817,787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8,22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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