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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44號
原 告 黃生亮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全淩律師
被 告 宏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啟峰
訴訟代理人 周彥憑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冠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4 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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