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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邱俊嘉
被 上訴人 蔡有宗
睿立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Timo Breithaupt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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