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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0號
原 告 趙樑雍
被 告 學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禎
訴訟代理人 楊慶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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