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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2號
原 告 王郁雅
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
被 告 台義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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