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台義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超
被 上訴人 王郁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2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另外有關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不能以金錢估計其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以上合計應徵裁判費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