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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順正
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即被告加鑫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28日本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併備繕本貳份,及依補正後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逾期不補正及補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之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提出民事上訴狀,並未載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於法均有未合。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併備繕本2 份(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逾期不補正及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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