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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林愛珠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律師
被 告 強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及榮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複 代理 人 簡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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