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原訴,9,2016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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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陳小萍
陳小娟
陳玉潔
陳健龍
被 上訴人 嚴智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一、上訴人陳小萍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伍仟壹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玖佰壹拾伍元。

二、上訴人陳小娟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叁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伍元。

三、上訴人陳玉潔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叁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伍元。

四、上訴人陳健龍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捌拾捌萬玖仟玖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伍佰叁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開上訴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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