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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曾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相對人積穎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5 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人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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