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他字第121號
原 告 林冠隆
被 告 余俐臻
余文玲
吳向紘
兼
法定代理人 余思蒨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被 告 古秉弘(原名古凱文)
法定代理人 古世明
黃靖惠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古秉弘(原名古凱文)之記載,應增列其法定代理人「古世明、黃靖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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