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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12號
債 權 人 倍適得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亭玉
代 理 人 陳善哲
債 務 人 李廖梅英
債 務 人 李繼隆
債 務 人 李秀芬
債 務 人 李冠儒
債 務 人 李冠勳
一、債務人李廖梅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繼隆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肆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秀芬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捌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高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李冠儒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伍仟零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李冠勳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伍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李廖梅英、李繼隆、李秀芬、李冠儒及李冠勳應向債權人各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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