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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4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鍾武勳
債 務 人 鍾武廷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滿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伍佰叁拾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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