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259號
債 權 人 張居正
債 務 人 周炬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聲請狀所指稱之法院發還保證金通知影本、該保證金是否經債務人提領之情形、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之金額、利息及利率。
二、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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