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司促,17826,2016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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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826號
債 權 人 亞洲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文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魏獻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魏獻銘發支付命令,由債權人提出之債務人戶籍謄本資料所示,債務人魏獻銘已於民國93年6 月28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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