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司促,18176,2016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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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17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傅佳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零捌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捌萬叁仟伍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傅佳芯於民國095 年6 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5 年4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40,895 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83,529元及已到期之利息57,366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83,529元自105 年6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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