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司促,18206,2016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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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206號
債 權 人 高明薇
債 務 人 蘇金英即高明泰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高培晶即高明泰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高婉玲即高明泰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高淳韻即高明泰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高立德即高明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明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因民法繼承編已於民國98年後改採全面限定繼承,依同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繼承人僅就所繼承之遺產範圍內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負責,併予說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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