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司促,18732,2016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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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732號
債 權 人 元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力元
債 務 人 施位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視為不請求利息或逕已卷內現有資料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雙方關於103 年3 月20日所成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暨103年4 月16日切結協議書所指之借款新台幣2550萬元之請求利息之利率及利息起算日。

二、就雙方因借款即:1.支票號碼:AB4438895 號,所表彰之借款新台幣500 萬元。

2.支票號碼:AK0678409 號,所表彰之借款新台幣200 萬元。

3.支票號碼:AK0678410 號,所表彰之借款新台幣300 萬元。

4.支票號碼:IE0929361 號,所表彰之借款新台幣500 萬元。

5.支票號碼:AB4309788 號,所表彰之借款新台幣130 萬元。

以上各筆借款之請求利率及利息起算日。

三、上開第二點借款合計新台幣1630萬元,與債權人主張1660萬元尚有30萬元之差額,請提出足釋明該30萬元借款存在之釋明文件。

四、請就上開各筆借款之本金、利率、利息起算日詳細敘明後更正本件支付命令請求之內容。

五、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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