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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912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胡勝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貳仟玖佰肆拾柒元,及其中壹拾壹萬伍仟玖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柒萬陸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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