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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976號
債 權 人 遠雄大學風呂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明秋
債 務 人 蔡瑞陽 址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因債務人戶籍地非在本院轄區,本院僅能就本院轄區之地址為送達,如未能送達債務人時本件支付命令不發給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應另向債務人戶籍地所在地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受送達後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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