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司促,22104,2016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10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楊彥勳
債 務 人 Honor Light International Ltd法定代理人 李萍美
債 務 人 李萍美
債 務 人 王樹明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美金貳佰零肆萬壹仟伍佰零肆點參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