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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434號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務 人 洪水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貳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萬玖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貳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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