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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716號
債 權 人 柳佳伶
債 務 人 昊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利息起算日( 因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明利息起算日)按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經查,本件之付款提示日為退票日即民國105 年8 月1 日,本件未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請特別注意。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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