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724號
債 權 人 酒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新民
債 務 人 曼莉視聽歌城
法定代理人 林玫芬
債 務 人 胡建中
債 務 人 林玫芬
一、債務人曼莉視聽歌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零肆佰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胡建中、林玫芬個人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經查債務人曼莉視聽歌城為合夥事業,依債權人提出之資料係對該合夥事業之債權,尚非對債務人胡建中、林玫芬個人之債權,是僅就前項內容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