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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92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鄭雅婷即薛春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鄭雅玲即薛春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鄭雅婷即薛春美之繼承人、鄭雅玲即薛春美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薛春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零陸拾玖元,及其中陸萬玖仟壹佰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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