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司促,23241,2016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241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冠友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建樹

一、債務人冠友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叁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冠友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建樹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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