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司促,23338,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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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338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債 務 人 李宜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柒佰壹拾肆元,及其中貳萬貳仟壹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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