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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438號
債 權 人 利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信呈
債 務 人 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鍾宇
債 務 人 海悅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鍾宇
一、債務人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陸仟零叁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海悅餐飲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柒拾壹萬陸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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