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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52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張瑀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叁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三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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