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司促,23758,2016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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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758號
債 權 人 陳思帆
債 權 人 羅玉莉
債 權 人 陳詩婷
債 權 人 黃靜芬
債 權 人 許文瀞
代 理 人 簡麗月
債 務 人 天饌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芯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思帆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肆佰肆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羅玉莉給付貳萬捌仟零肆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詩婷給付肆萬叁仟玖佰柒拾叁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靜芬給付伍仟叁佰叁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文瀞給付柒仟零壹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五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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