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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90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張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叁仟壹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秀琴於民國93年3 月19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163,193 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24903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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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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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秀琴 │自起息日民國│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20 │
│ │47996 │ │94年6 月5 日│8 月31日止 │ │
│ │元 │ │起 │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1 日起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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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張秀琴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36215 │ │7 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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