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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226號
債 權 人 台北囍多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
債 務 人 詹忠慶
債 務 人 黃怡凱
債 務 人 連秀年
債 務 人 郭慶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壹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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