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司促,25272,2016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27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凃旻佐
債 務 人 晨揚國際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慧娟
債 務 人 李慧娟
債 務 人 賴建志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玖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零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