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司促,25713,2016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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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7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漢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零捌拾肆元,及其中叁萬陸仟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其中陸萬貳仟肆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叁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其中壹拾貳萬捌仟陸佰叁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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