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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046號
債 權 人 吳學信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偉達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偉達發給支付命令,因聲請事項所載利息起算日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利息起算日,債權人已於105 年10月1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迄未補正敘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其請求之利息部分無從起算,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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