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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15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陳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其中壹萬零伍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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