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司促,26272,20161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272號
債 權 人 盧姵璇
債 務 人 許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准許範圍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本件聲請債務人就支票號碼AD2839823 號之票款請求債務人給付部分,因該支票之發票日為105 年12月15日,尚未屆期,債權人尚不得據以請求債務人支付,債權人該部分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