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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27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黃瀞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貳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循環信用利息總額之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玖佰柒拾元,及其中柒萬捌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參佰元,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肆佰元,第三個月( 含) 以上者當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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