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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593號
債 權 人 沈宏城
債 務 人 全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豐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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