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613號
債 權 人 陳泱錤
債 務 人 李榮輝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由債權人親自用印或簽名之聲請狀正本。
二、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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